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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16与空域申请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16与空域申请

(一)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保证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现将有关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二)空域申请

面对无人机市场乱象丛生的景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主要由空军负责全国的飞行管制。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现状提出了无人机飞行必须遵守的三个条件,即无人机驾驶证、空域申请和提交飞行计划。

严格来说,合法的飞行分为2种:

取得民航局批准认可的云系统无人机驾驶证+获得飞行空域的审批。

未取得民航局批准认可的云系统无人机驾驶证,但驾驶小型化无人机在可视范围内飞行+获得飞行空域的审批。

1、审批所需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航空适航资质、人员执照、任务委托书和任务申请书。外国航空器或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需有总参谋部批准文件;

航空摄影、遥感、物探,需大军区以上机关批准文件;体育类飞行器,需地市级以上体育部门许可证明;

大型群众性、空中广告宣传活动,需当地公安机关许可证明;无人机驾驶系留气球,需地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许可证明。

2、任务申请书的内容:

飞行单位、航空器型号(性能参数)、架次、航空器注册地、呼号、机长(飞行员)、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任务性质、作业时间、作业范围、起降机场、空域进出点、预计飞行开始和结束时间、机载监视设备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审批流程:

(1)获得飞行任务以及任务委托书

(2)提前7天携带相关文件材料在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办理审批手续

(3)携带相应文件材料在民航(所在地)监管局运输处、空管处办理相关手续

(4)携带获批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文件材料在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办理相关手续

(5)与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鉴定飞行管制保障协议(或召开飞行协调会)

(6)实施日前一天15时前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如不在机场管制范围内,可直接向民航(所在地)空管分局管制运行部区域管制室提交,在飞行实施前1小时提出申请

(7)区域管制室向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航空管制中心提交飞行申请

(8)飞行实施地所在部队司令部航空管制中心给予调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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